废钢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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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废钢船登记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一条
2.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内航行废钢船登记) 河北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废钢船登记)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内航行废钢船登记)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际航行废钢船登记)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 办件类型 行政确认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核发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所有权、国籍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版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一条
2.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