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概要记录》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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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连续概要记录》签注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2.《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4)》第XI-1章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河北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0335-5366796/97,58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办理材料

《连续概要记录》签注需提交材料(以下所有材料复印件仅需要提供一份,无需签字盖章):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一份(可在示范文本及表格中下载);原件1份,纸质版
2.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连续概要记录》变更需提交材料: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
3.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连续概要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2.《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4)》第XI-1章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国际航行船舶《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docx
中英文表格1.docx
中英文《表格2》副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