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IMO)正式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开始执行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规定,即全球限硫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了中国版“限硫令”《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方案》)。“具体都有哪些要求,如何进行相关信息报送……”想必很多人心中还都存在疑惑。不用愁,小编结合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ECA方案》),将相关政策要求和信息报送方法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下面一一为您介绍:
一、适用范围
《全球限硫令方案》与《ECA方案》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根据船舶类型和航行区域适用相应的政策要求。
(一)《全球限硫令方案》适用于进入我国管辖水域的国际航行船舶。(文末扫码获取)
(二)《ECA方案》适用于在我国船舶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文末扫码获取)
二、船舶燃油含硫量控制要求
三、替代措施要求
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以上船舶燃油硫含量要求。替代措施是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对于使用尾气后
处理装置的船舶,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四、信息报送要求
(一)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FONAR)
1、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应向相应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1)在上一港口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
(2)在上一港口可以获取低硫燃油(如0.1%mm柴油或者10ppm柴油等馏分型燃油),但认为会对主机工况带来影响,导致航行安全问题的。(此情形需要在《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第五部分操作限制中注明)
2、报告提交机构: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2)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3、《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样本见附件2。
(二)不合规燃油信息报告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条或第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三)因燃油导致发动机故障报告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船舶因使用低硫燃油导致发动机故障的,应将供油信息和故障信息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四)豁免或免责情形报告
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船舶因特殊原因使用超标燃油的(例如沿海进江船舶认为使用低于0.1%mm燃油会对主机工况带来影响,导致航行安全问题),可以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豁免或免责,提交豁免理由和证明材料。
五、信息报送方法
船舶可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zwfw.msa.gov.cn)提交上述报告。(文末扫码获取具体操作方法)
六、单证保存要求
1、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
2、燃油样品(MARPOL交付样品),保存12个月;
3、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FONAR,保存36个月;
4、废气清洗系统监测数据、洗涤水连续监测系统数据,保存18个月;
5、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运行记录数据,保存18个月。
七、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注意事项
1、船舶证书:《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相应的签注;
2、装置证书、手册:持有尾气后处理装置相关产品证书、《硫氧化物排放符合证书》、废气清洗系统技术手册;
3、使用记录:《轮机日志》中尾气后处理装置使用情况记录、《废气清洗系统记录簿》记录;
4、使用监测:安装废气连续监测系统并保存有关记录;
5、污染物接收记录: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残渣交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或者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的证明材料;
6、状态核对:尾气后处理装置开启状态、废气连续监测系统状态、混合式废气清洗系统开式和闭式模式的状态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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