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发布《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

河北海事局  2020-12-30 15:2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关于发布《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告

 

为进一步发挥VTS系统作用,加强辖区港口水域的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我局组织对《唐山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河北海事局

2020年12月29日

 


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船舶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唐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一)船舶应当在通过京唐港VTS报告线时,通过VHF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舶种类、船长、船宽、吃水、载货情况和航行意图等;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当立即通过VHF报告锚位和锚泊时间;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包括以绞缆方式前后移动)、离泊、起锚、锚地离港或过驳作业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活动,应向交管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也应当立即报告;

(四)若上述航行计划、活动发生变更或锚泊位置发生变化,当事船舶应当立即报告;

(五)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等作业的船舶应当在船舶动态发生变更前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船舶在VTS区域内进行试航、测速、吊放救生艇演习、检修主机、校正磁罗经或其他对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时,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向交管中心报告。

第五条 下列情况,在VTS区域内的船舶应当立即通过VHF或其他有效的通讯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

(一)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

(二)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三)发现航道变异、助航设施或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六条 引航部门应当每日将引航计划报告交管中心,如有变更,及时报告。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移泊,应提前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编号、登(离)船时间、船位以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港口生产调度部门应当每日1000时和1700时前将港口生产计划按统一格式书面传真或数据交换方式至交管中心。如有变更,应当至少提前2小时将变更内容书面传真至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对船舶靠、离泊计划进行审定并公布,对不符合航行安全条件和靠、离泊条件的船舶动态计划,不予实施交通组织。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八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加强船舶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VTS区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各单位船舶靠离泊计划动态情况实施交通组织。VTS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进出港计划动态予以调整、变更。VTS中心在进行船舶交通组织和维护VTS区域交通秩序时,相关船舶应当服从其统一指挥。

第九条 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保持VHF连续守听,并听从VTS中心的指挥;

(二)船舶在港池、航道内航行时,未经交管中心允许,禁止追越; 

(三)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穿越航道和锚地;

(四)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锚区锚泊,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交管中心; 

(五)未经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六)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动; 

(七)航经VTS区域的船舶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并按照VTS中心的要求及时报告船舶航行动态;

(八)引航员应当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离)船点上(下)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外区域上(下)船,应当报经交管中心同意。 

第十条 遇有下列有碍通航安全的情形之一时,VTS中心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水上交通管制措施:

(一)发生强对流天气、雷暴雨、台风、寒潮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恶劣海况;

(二)发生山体滑坡、堤岸坍塌、航道损坏或阻塞等自然灾害;

(三)航道水深变浅、宽度变窄等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维护尺度;

(四)船舶密度短时间内急剧增大,通航秩序显著变化;

(五)洪水或异常增水;

(六)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七)应急抢险;

(八)水上水下活动;

(九)演习;

(十)军事活动;

(十一)其他依法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相应锚地锚泊,锚泊时船舶应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锚泊期间配备值班人员并保持VHF值守。

第十二条 VTS中心向船舶发出违法警告后,被警告船舶须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听候调查处理。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三条 VTS中心可根据辖区情况提供信息服务,可包括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应船舶请求,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一旦出现了故障或损坏时,VTS中心可向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当及时报告交管中心。

第十六条 VTS中心认为必要的时候或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可为其传递打捞或清除污染等信息和协调救助行动。

第十七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或交通事故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发出建议、劝告或警告,相关船舶应认真核实,及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章  信号与通信

第十八条 VHF09频道为VTS中心的工作频道,在VTS区域内的船舶,应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值守,除紧急情况,其它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VHF09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

第十九条 船舶和VTS中心在VHF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通话要简明、扼要、清晰。

第二十条 当有船舶遇险或海难救助时,无关船舶不得影响遇险救助通讯。

第二十一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保持AIS设备始终处于工作状态,并保证AIS信息准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主管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细则并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在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发生,船长或引航员在背离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唐山港京唐港区VTS区域是以京唐港灯塔(39°12′45″N  119°00′45″E)为圆心,18.5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VTS系统可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水域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及事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不免除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发布实施《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等三个交管细则的通知》(冀海通航〔2012〕25号)文中《唐山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