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10·17”“海行者”游艇侧翻倾覆事故调查报告

沧州海事局  2022-01-20 11:00:29

一、事故概况和调查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1年10月17日0820时许,黄骅港籍游艇“海行者”航至大口河航道4#浮附近时,侧翻倾覆,6人落水,无人员重伤、死亡,未造成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15.15万元,造成小事故等级事故。

 

图1:“海行者”钓鱼艇

(二)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沧州大港海事处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等途径,获取相关证据。

二、事故船舶情况

(一)船舶基本情况

船名:海行者        船籍港:黄骅   类型:游艇

船舶识别号:CN20196541963  

船舶检验登记号:2019V2500419

航区:遮蔽    总吨:3     净吨:1        总长:7.8米            

型宽:2.2米    型深:1.05米

主机型号:F200BFETX    主机功率:147.1KW

建成日期:2019年7月12日    客位:8

船舶制造厂:青岛昊运船艇制造有限公司

船舶所有人:邓*宝       

(二)相关船舶证书情况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编号11B009049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于2019年8月9日签发,取得所有权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船舶国籍证书》证书编号17DJ017848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于2020年9月23日签发,有效期限至2025年9月22日止。

《游艇适航证书》证书编号202005000250,由河北省船舶检验局于2020年6月18日签发,有效期至2022年7月11日止。

(三)船舶设备情况

1.《游艇适航证书》列明设备:

(1)无线电通信设备:VHF1台;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1只;搜救雷达应答器1只。

(2)航行设备:小型磁罗经1只;GPS1台。

(3)救生设备:救生衣8件;带绳索救生圈1只;降落伞火箭信号2只。

 

图2:“海行者”船舶检验证书截图

2.设备勘验情况:

  

   

图3:现场勘验情况

“海行者”游艇打捞出水后,调查组进行勘验情况如下:(1)在操控台下舱室内发现有救生衣6件,救生圈1个。救生衣、救生圈皆未喷涂船艇标识。救生衣铭牌显示产品名称为“船用工作救生衣”。

 

图4:“海行者”在船救生衣铭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检函【2019】5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附件1列明“重要提示:如无特殊规定,不得以船用工作救生衣替代船用救生衣”,而《游艇适航证书》列明为“救生衣”非“工作救生衣”。

认定该游艇配备的“工作救生衣”不符合《游艇适航证书》列明设备标准“救生衣”,不适用于该游艇。

(2)游艇主机拆除送厂修理,未发现《游艇适航证书》列明设备 “VHF、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搜救雷达应答器、小型磁罗经、GPS等设备。

3、艇主机情况

当事人陈述,“海行者”游艇开航5分钟曾出现明显降速而后停车,驾驶人员自行修理后继续开航。事故发生时为第二次故障停车。游艇驾驶人不能提供游艇维修保养记录。

认定游艇主机缺乏维护保养、工况不良。

(四)艇上人员情况

事发时,游艇上共有李*元、马*、王*、姚*源、田*、王*毓等6人,其中李*元为游艇驾驶员,马*、王*、姚*源、田*、王*毓等5人为乘客。李*元、姚*源着自购救生衣,其他4人未着救生衣。

 

图5:现场救生衣

未达到《游艇适航证书》记事第4条“船员及所有乘客必须穿戴救生衣”标准,处不适航状态,属“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行为。

 

图6:“海行者”适航证书

驾驶员李*元,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陈庄子村人,身份证号码为130***********2836,海事局专网基础数据子系统“人员综合信息查询”显示“暂时没有记录”。

认定驾驶员李*元未通过相关专业培训,未取得游艇驾驶证无证驾驶游艇。

 

图7:船员管理系统查询李*元证书情况

三、水文气象情况

沧州VTS提供信息,2021年10月17日0830时西北风风力5-6级,能见度5海里,气温2度,浪高1米。

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作业协调部-埕北平台,提供信息:2021年17日0800时,晴,西北风风速7米/秒,阵风9米/秒有效波高1.2米。

查询黄骅港(一期煤码头)潮汐:2021年10月17日0708时为当日最低潮,潮高117cm, 0820时处涨潮期。

 

图8:沧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秋巡汛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当事人陈述事发当时风不大漳卫新河正在泄洪,表面流层为落流。

 

图9:事发时人员情况

事发救助现场晴,西北风,风力4-5级。

综合以上信息,认定事发时,晴,西北风4-5级,轻浪,能见度良好,落潮流,潮流较大。

四、通航环境情况

当事人陈述,事发时,无其他过往船艇,在航道南侧有一浮吊锚泊,该浮吊参与搜救后驶离。事故调查组最终未能获得该浮吊具体信息。

五、现场勘验情况

(一)救助现场

 

图10:事发时人员情况

获救人员未着救生衣。

(二)事故现场

执法人员抵达现场时,游艇“海行者”在大口河航道4#浮西南侧约0.12海里附近漂浮,游艇底部部分露出海面。事故水域附近,无其他船舶。

 

图11:事故现场

(三)打捞出水后勘验

 

图12:现场勘验

游艇龙骨前端渗漏,潮湿覆盖长度约20cm。艇体左侧无明显擦碰痕迹。

六、活动情况

当事人陈述,2021年10月16日17点许,来自保定市的马*、王*、姚*源、田*、王*毓等5人向“小刘海钓俱乐部”老板罗某交付人民币200元(事故发生后,罗某将钱返还),请罗某帮其联系游艇“海行者”,以用于10月17日钓鱼用艇。并约定待钓鱼返程登岸后,马*等5人再支付1100元给游艇驾驶员。同时马*等5人表明与游艇“海行者”所有人及驾驶人不熟悉、非朋友、亲属。

船舶所有人无法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性文书材料。

分析认定“海行者”此次出海活动未遵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涉嫌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

七、事故经过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相关人员,结合现场勘验记录,分析得出可能的事故经过:

10月17日0730时许,马*等5人乘坐由李*元驾驶的游艇“海行者”,自新村桥西新区政府指定游艇临时停靠点出发,拟去煤炭港区南防波堤头端钓鱼。

0820时许,游艇“海行者”驶过大口河航道5#浮附近后,机器故障失去动力,受当时泄洪潮流影响,失控打横冲出航道,游艇龙骨前端触碰附近锚泊浮吊锚链后,游艇左前艏触碰浮吊前沿后向右侧翻扣,艇上6人全部落水。

 

图13:事故示意图

0855时,6人全部救助上岸。

八、事故等级

遇险6人成功获救,未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互相协商,由船舶所有人邓金宝赔偿马明等5人经济损失共计15.15万元。

 

图14:事故当事人赔偿协议

认定该事故为小事故等级事故。

九、事故原因分析

结合船上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等情况综合分析,造成此次事故的可能原因是:

(一)直接原因

游艇失去动力,失控、随流冲撞、侧翻。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李*元未经过游艇驾驶相关专业培训,主机停车后,任由游艇随流冲撞,操控不当。

2、开航5分钟主机出现故障,未予重视继续出海航行,驾驶员缺乏安全意识。

3、游艇主机连续停机,缺乏维护保养。

4、游艇出海活动,未达到《游艇适航证书》记事第4条“船员及所有乘客必须穿戴救生衣”标准,处不适航状态,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十、事故责任认定

本次事故为单船责任事故,游艇“海行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船舶所有人邓*宝严格遵守《游艇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确保游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游艇驾驶证,监督游艇驾驶员在开航之前,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二)建议河北省船舶检验局检验此类游艇配置的救生衣,做到配备设备与证书匹配。

(三) 建议港航管理部门,规范游艇营运市场,有效打击未办理船舶营运许可而涉嫌营运游艇。港口水域规划部门,划定游艇停泊专用水域,以规范游艇停泊。

十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一)对驾驶员李*元违反《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未通过相关专业培训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操作游艇,进行行政处罚;对其涉嫌“无证驾驶船舶”移送公安机关。

(二)针对游艇“海行者”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对船舶所有人邓*宝进行行政处罚。

(三)针对“海行者”未遵守《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用于“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出海活动,对船舶所有人邓*宝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