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权责清单2023修订版试行

河北海事局  2024-01-24 11:20:40

海事行政许可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海员证核发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审批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海事行政确认 

船舶所有权登记
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废钢船登记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船舶名称核准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 

 

海事行政备案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    
应急预案备案
游艇俱乐部备案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海船船员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报告
船舶进出港报告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海事行政征收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
考试考务费征收

 

海事行政检查 

 

船舶监督行政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现场查验
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
客渡运船舶现场检查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以及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的作业情况现场监管
船舶吨位丈量情况现场抽查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船载包装危险货物现场监督检查
液货船装卸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海事规费行政检查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现场稽查

 

船员管理行政检查 

船员履职活动检查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
对海事劳工证书发放机构监督检查
船员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通航管理行政检查 

水上巡航
航道日常巡查
桥区水域日常巡查
锚地日常巡查
助航标志日常巡查
水上水下活动类现场检查
航行警(通)告发布及执行情况现场检查

 

防污染行政检查 

船舶防污染文书检查
船舶涉污作业现场检查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监督检查
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 

 

航运公司与船检、引航机构行政检查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在华船舶检验公司的监督检查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

 

海事行政处罚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 

对违反海上安全营运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海难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环境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 

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对违反内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海事行政强制

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内河拆除动力装置
内河强制卸载
沉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
强制清污
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其他行政权力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及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安全调查
船舶文书签注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签注
航行通(警)告办理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河北海事局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内容的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事行政许可

(一)取消部分事权

1.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事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决定》(国发〔20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要求,自2019年2月27日起船员服务簿签发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自即日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事权。

2.取消“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等7项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自即日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事权。

(二)承接部分事权

1.承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航海保障行政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人教〔2018〕305号)要求,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承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权。

2.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487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三)修改事权名称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四)调整部分事权审批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对“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海员证核发”“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等事项的具备条件、提交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详情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五)调整部分事权的名称和审批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将“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上述三个事项的具备条件、提交材料等内容也进行了修订,详情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二、海事行政备案

增加部分事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要求,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增加了“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事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增加了“船舶在海上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报告”事权。

三、海事行政征收

删除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根据《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规定,现行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行政检查

修改事权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将“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检查”改为“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权责清单的修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进行更新,在修订及维护期间另有未尽事宜,请通过沧州海事局各级政务服务窗口或拨打公布的政务服务电话与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