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海事局权责清单部分事项内容变化情况的说明

河北海事局  2024-08-26 11:58:28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对河北海事局权责清单相关事项内容的变化情况说明如下:

一、海事行政许可

(一)取消部分事权

1.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事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决定》(国发〔2019〕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9〕107号)要求,自2019年2月27日起船员服务簿签发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自即日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事权。

2.取消“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等7项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自即日起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事权。

(二)承接部分事权

1.承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航海保障行政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海人教〔2018〕305号)要求,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承接“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事权。

2.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调整水上无线电管理职能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487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承接“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事权。

(三)修改事权名称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修改为“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四)调整部分事权审批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对“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海员证核发”“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等事项的具备条件、提交材料等内容进行了修订,详情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五)调整部分事权的名称和审批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要求,自2021年9月1日起,将“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修改为:“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将“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修改为“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海上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将“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修改为“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上述三个事项的具备条件、提交材料等内容也进行了修订,详情参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6号)。

二、海事行政备案

增加部分事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部分业务执法业务流程及服务指南的通知》(海政法〔2019〕446号)要求,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增加了“涉水工程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接收维护性疏浚、清障等航道养护活动通报”事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增加了“船舶在海上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报告”事权。

三、海事行政征收

删除了“港口建设费”的征收

根据《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规定,现行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四、行政检查

修改事权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将“水上水下活动现场检查”改为“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权责清单的修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变化进行更新,在修订及维护期间另有未尽事宜,请通过沧州海事局各级政务服务窗口或拨打公布的政务服务电话与海事工作人员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