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从两则案例带你了解船舶驾驶台值班报警系统

河北海事局  2022-08-24 10:37:09

 据权威机构统计,约 80%以上的船舶事故是由人为因素所造成的。其中船舶搁浅、偏航、船舶碰撞等事故大多是由值班驾驶员(OOW)的疏于瞭望、失误、失职造成的。为治理这一“顽疾”,国际海事组织强制要求国际航行船舶安装驾驶台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并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BNWAS是设于船舶驾驶台,用于维持OOW正规值班状态的一项重要设备。虽然其设备构造、工作原理等均十分简单,然而其指示、复位装置的布置却有很多的“讲究”,致使许多船舶在此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下面通过两则BNWAS设备的常见缺陷,提醒广大从业者在该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01设备:

 

      BNWAS旨在监视桥楼活动并防止由于操作者失去工作能力而可能导致的海上事故。该系统监视OOW的意识,如由于任何原因而使OOW失去履行其职责的能力时,该系统将自动向船长或其他有能力的OOW报警。该系统是以系列标示和报警达到这一目的的,首先是向OOW提出警告,如果没有得到应答,则将向船长或另一位有能力的OOW报警。此外,BNWAS还可向OOW提供即时求助的呼叫措施。无论何时只要船首航向或航迹控制系统运行,BNWAS就应处于工作状态,但船长禁止时除外。

02主要功能:

 

BNWAS应包括以下操作模式:

 自动(当此系统没有启动时,只要船首航向或航迹控制系统启动和禁止时,就自动进入运行)

手动接通(持续运行)

手动关闭(任何情况下不再运行)

报警时间设定:3-12分钟;
      达到设定时间后,首先在驾驶台激发一个视觉警报;

如果不复位,15秒后,在驾驶台激发一个听觉报警(一级);

如果不复位,15秒后,在其他不值班的驾驶员和或者或船长处激发一个听觉报警(二级);

如果不复位,90秒后在船员起居处所激发一个听觉警报(三级);
(注意:除了客船意外,二级或三级警报可以在以上所述位置同时报警,如果二级警报采用这种方式,三级警报可以省略。)

03配备要求:

SOLAS(2009)/V/19.2.2.3 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要求如下: 

 在2011 年7 月1 日或以后建造的15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

 在2011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不论尺度大小的客船,不迟于2012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在2011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3,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不迟于2012 年7 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在2011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50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3,000 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3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和

 在2011 年7 月1 日以前建造的150 总吨及以上但小于500 总吨的货船,不迟于2014 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

04检查案例:

缺陷1:

 

 散货船“A”其无线电间布置于驾驶室内左后部,且有遮光帘布与驾驶室分隔。其无线电设备上设置有一个驾驶台值班报警系统复位按钮。

 ONE RESET BUTTON OF BNWAS WAS LOCATED IN THE RADIO ROOM WHICH SEPERATED FROM BRIDGE BY A CURTAIN.

 一个驾驶台值班报警系统的重置按钮位于无线电间,被帘布与驾驶台分隔开。

缺陷2:

 

散货船“B”其海图室布置于驾驶室内中后部,且有遮光帘布与驾驶室分隔。

VISUAL INDICATION FOR BNWAS NOT SET IN CHART ROOM (CURTAIN COVERED DURING NIGHT) WHERE THE OOW MAY REASONABLY EXPECTED TO BE STATIONED DURING NIGHT.

值班驾驶员可能预期所在的海图室(可被遮光帘布围蔽)内部未设置BNWAS报警视觉指示器。

缺陷分析:

SOLAS(2009)修正案对第V章18条航行设备的性能标准中增加了MSC.128(75)决议所规定的BNWAS设备性能标准,同时在第19条增加了BNWAS系统配置和追溯要求。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按要求配置BNWAS系统,同时,其性能标准应满足MSC.128(75)决议所规定的要求。

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按照公约的追溯要求根据船舶种类和规定时间配置BNWAS系统,如果BNWAS系统是2011年7月1日以后安装上船,其性能标准也应满足MSC.128(75)决议的要求。

但是在2011年7月1日以前安装上船的BNWAS系统,应注意其性能标准可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此后免除完全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标准。(部分性能要求免除)

MSC.128(75)对复位功能要求:

4.1.3.1 应确保无法在桥楼了望区域以外的地方,通过任何器具、设备或系统启动复位功能或取消任何听觉报警。

MSC.128(75)对视觉指示要求:

5.2.2 休眠期结束时启动的视觉指示应采用闪烁形式。应能在桥楼 OOW 可能预期所在的任何操作位置上看见该闪烁指示。指示的颜色选择应不妨碍夜间视觉以及需要暗淡光线的操作设备。

缺陷1

散货船“A”的无线电间布置在驾驶室内的后部,并用遮光帘布与驾驶台隔开。这表明虽然无线电间布置在驾驶室内,但此区域的用途是与外界的遇险与安全通信,其在驾驶室内所处的位置不利于瞭望,不属于瞭望区域,按照MSC.128(75)/4.1.3.1要求,不应在此无线电间内布置任何形式的复位器具。

缺陷2

散货船“B”的海图室布置在驾驶室内的后部,并用遮光帘布与驾驶台隔开。在OOW航行值班过程中,除了正常瞭望之外,还需按公约要求进入海图室开展船位确认、收发航警信息、记录日志等必要操作。在航行值班中,海图室应被看做是“可能预期所在的操作位置。按照MSC.128(75)/5.2.2要求,闪烁视觉指示应在此类位置应“被看到”(be visible)。

然而,即使设置在海图室外部的视觉指示能被处于海图室中的OOW在白天看到,但是在夜间,由于海图室需关闭遮光布,设在海图室外部的视觉指示器就无法被海图室内的OOW看到。

因此,夜间需要关闭遮光布的海图室需设置单独的视觉指示以满足MSC.128(75) /5.2.2之要求。

05

提醒注意:

 

     满足MSC.128(75) 性能标准的BNWAS设备应:  

驾驶台值班报警系统的视觉指示器应设置于桥楼内 OOW 可能预期所在的任何操作位置上(能被看到);只有在桥楼的了望适当和最好在视觉指示附近的位置上才应设有实施复位功能的器具。应能从指挥驾驶位置、驾驶和操纵工作站、监视工作站,以及桥楼两翼易于接近实施复位功能的器具。

确保无法在桥楼瞭望区域以外的地方,通过任何器具、设备或系统启动复位功能或取消任何听觉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