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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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2.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办理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可至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中下载,申请单位盖章);
2.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以上所列材料复印件未注明的提交一份,提交时不需要签字盖章。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