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参与打捞或者拆除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或者拆除协议;
3.从事打捞或者拆除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5.已建立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办理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已制定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7.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以上所列材料复印件未注明的提交一份,提交时不需要签字盖章。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五、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九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