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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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权力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备案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应急预案审批的申请主体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船舶系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或者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3.应急预案内容符合防治污染海洋环境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

办理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按规定制定的应急预案;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委托书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盖章)。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以上所列材料复印件未注明的提交一份,提交时不需要签字盖章。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