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修订说明

河北海事局  2021-11-12 17:01:03    来源:河北海事局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1号)、2020年10月30日部海事局发布了该规则的实施办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依据文件进行了修改,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按照新修订的规则对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该。

二、主要修订内容

1、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北辖区港口及附近水域范围内从事作业的拖轮、供给船、交通艇、油污水处理船等船舶上任职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


2、删除了原办法第六条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第二十五条中“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内容。


3、将原办法第九条、十条第二款项中三副、三管轮申请二副、二管轮证书的时间由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改为12个月。


4、将原办法二十一条中海事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由考试结束后30日内改为10日内。


5、将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修改为“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6、在附件2“港作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中明确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应持有的培训合格证项目。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港作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