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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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识别号授予)
权力来源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识别号授予)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负责申请受理和材料审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审批授予)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原件1份,纸质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原件2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docx
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