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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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办理材料

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