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和船舶识别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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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核发和船舶识别码核发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申请标识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的;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2.申请船舶呼号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的。、 3.申请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的;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一)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二)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三)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五)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六)执照核发/换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卫星通信船站入网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七)执照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八)执照注销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暂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wps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船舶类).wps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设施类).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