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原件1份,纸质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三十八条:“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原件1份,纸质版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五条:“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一)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原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六、七、八、九、二十四条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3.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