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办理材料
(一)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1份,纸质版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5.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6.已经办理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原件1份,纸质版
7.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9.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原件1份,纸质版
10.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债权转让合同、抵押权人已经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原件1份,纸质版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二)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4.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5.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原件1份,纸质版
6.抵押人出具的船舶未在其它登记机关办理过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船舶设置抵押权的声明。原件1份,纸质版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8.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将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条
3.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四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至二十、二百七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