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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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七条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
3.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变更登记) 河北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变更登记)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变更登记)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变更登记)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办件类型 项目登记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港福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 曹妃甸海事处: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口岸查验综合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1.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原件1份,纸质版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原件1份,纸质版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原件1份,纸质版
2.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1份,纸质版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原件1份,纸质版
(5)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6)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版
(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原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二十七条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
3.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五、四十六、五十、五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