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标准设计图纸;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1份,纸质版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三条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