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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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三条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河北海事局(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2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标准设计图纸;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原件1份,纸质版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
4.《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八十六条至第九十三条
5.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