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办理材料
1《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版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时可免),原件1份,纸质版
3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其中,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企业法人,是指营业执照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是指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对于自然人,是指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原件 ,原件1份,纸质版
5法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交验原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持有经CCS检验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国内航行船舶须持有经船检部门检验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转港后,须由本船籍港船检部门重新对船舶进行检验。)
6委托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五条至六十七条
11.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