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
办理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原件1份,纸质版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原件2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docx
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