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备案作业事项:
1.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2.船舶试航、试车;
3.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5.船舶悬挂彩灯;
6.船舶校正磁罗经;
7.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办理材料
1.《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原件2份,纸质版
2.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以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及复印件,具备资质的作业人员的姓名;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6.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复印件、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7.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十条
3.《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