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下载
权力事项类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所属基层海事处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所属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办事对象 船舶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0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海事局 东港海事处联系电话: 0335-5365706 西港海事处联系电话 :0335-5365731 山海关海事处联系电话:0335-5365771 北戴河海事处联系电话:0335-5365803 唐山海事局 京唐港海事处联系电话:0315-5365092 曹妃甸海事局 0315-5376138 大港海事处联系电话:0317-5388765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 东港海事处:秦皇岛市河北大街东段46号, 西港海事处:秦皇岛市海港区开滦路1号; 山海关海事处: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东区中粤路5号; 北戴河海事处: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西海滩路8002号; 唐山海事局 京唐港海事处: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港前街与海宁路交叉口 沧州海事局 大港海事处: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神华港务有限公司金色港湾办公楼 曹妃甸海事局 曹妃甸海事局机关: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海事机关办公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进入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审批;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
(四)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出港审批,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办理材料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原件一式四份,纸质版
(2)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及其附件(格式B)的复印件、CAS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时密度、50℃时流动粘度(燃油)的说明文书(载运油品进港卸货的船舶),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经批准的危险货物进港申报单复印件(载运危险货物进港的船舶)(免于提交),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概况表;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总申报单;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船员名单;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7)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8)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 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9)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总申报单;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6)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7)经其他查验单位签署的《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8)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证明材料;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9)《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免于提交); 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11)远洋渔船出口岸审批,应提交获准往国外海域或远洋捕捞作业(许可)批文。 原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在《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签署意见;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签发《船舶进口岸手续办妥通知书》;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核发《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4.《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五条
10.《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条
11.《关于启用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检查单证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条
1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3.《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员名单.docx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docx
货物申报单.docx
旅客名单.docx
总申报单.docx
船员名单-示范文本.docx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示范文本.docx
货物申报单-示范文本.docx
旅客名单-示范文本.docx
总申报单-示范文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