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威海通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通港驳55)

曹妃甸海事局  2022-02-15 10:25:19

  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实施公开部门:曹妃甸海事局          填报时间:2022.2.10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2]040401000812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威海通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朱**

威海通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通港驳55”轮,于2022年01月14日,在一港池,被发现该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曾多个航次进出曹妃甸一港池,但是查询海事船舶报告系统发现该轮多次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进出港报告,存在(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银行缴纳,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2022.01.27

2

海事罚字[2022]040401000811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赵*


威海通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通港驳55”轮,于2022年01月14日,在一港池,被发现该轮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4日,曾多个航次进出曹妃甸一港池,但是查询海事船舶报告系统发现该轮多次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进出港报告,赵君为本船船长,负有管理职责,存在(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银行缴纳,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2022.01.27

3

海事罚字

[2022]040401000821

 

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威海通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朱**

威海通港港口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船舶“通港驳55“”轮”,于2022年01月14日,在一港池,被发现该船2022年1月曾进出曹妃甸一港池,有1航次未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船舶能耗报告,存在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

 

银行缴纳,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

202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