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下载
权力事项类型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五条
4.《关于调整海员外派机构注册资本额度要求的通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河北海事局(负责中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负责中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负责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审批)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中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受理;负责中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的受理)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负责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企业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的受理;负责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外派机构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变更审批的受理)
办事对象 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处: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有与外派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3.有至少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至少3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
4.具有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及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5.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员外派管理制度;
6.具有自有外派海员100人以上;
7.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8.具有足额交纳100万元人民币海员外派备用金的能力;
9.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记录。

办理材料

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每份申请材料应包括: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可在示范文本及表格中下载;需要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1)提交材料时,应同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受理查验并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2)租赁证明,是指房产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办公场所系划拨或调拨的,应提交房产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以及房产所有人作出房产划拨或调拨决定的书面文件。)
4.具有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进行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1)开展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应提交外派海员任职前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的开展方式、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明细(姓名、专业资格、培训及训练内容)的证明材料。
(2)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应提交处理海员外派相关法律事务的管理制度文件,可与规定的五项管理制度一并提交。②机构系自有专业法律人员的,应提交自有法律专业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及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机构系签订法律事务协作协议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④系集团内部统一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应提交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对上述情况所作出的书面确认,以及相关人员所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与机构所属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1)专职管理人员:①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②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①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②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③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6.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五条
4.《关于调整海员外派机构注册资本额度要求的通知》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docx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doc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年审申请表.doc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申请表.doc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注销证明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