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已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3.完成规定的适任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和评估以及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
4.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5.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内河船舶船员的普通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办理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船员服务簿,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身份证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原件2张,纸质白色免冠;
(6)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7)船上见习记录簿,原件1份,纸质
(8)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9)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10)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6)(7)(9)(10)项规定的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7)项规定的材料;
初次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8)项规定的材料。
拟在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7)(9)(10)项规定的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6)(9)项规定的材料。
2.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提供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及相应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3.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原件1份,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6、9项材料。
符合无纸化申报条件的,可网上申报,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4.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上述申请材料中第(1)、(4)、(5)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十、十四条、第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二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