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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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海员证核发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河北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船员本人,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0335-5366798/99,58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周一--周五 上午:8:3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二)《船员服务簿》;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三)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四)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服务簿、第(三)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海员证签证页已签满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换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二)需换发的海员证。原件1份,纸质
海员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等情形的,可以向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纸质;
(三)遗失、被盗、损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纸质。
重新申请签发海员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海员证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