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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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7.《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河北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确认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西大街76号;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需提交下列材料。

办理材料

可与船舶国籍证书同时申请。船舶已办理国籍证书,办理国籍证书时提交材料已包含下列材料,可免于提交。 1.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入级证书及入级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货船无线电证书及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记录簿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簿复印件、客船安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配员减免申请(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申请书内填写),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6)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航行国内(包括沿海和内河)航线的船舶: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无线电安全证书、设备安全证书及其附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有),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换发、补发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适用于换发-),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原《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换发-);
(6)述明理由的书面文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补发)。

办理情况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7.《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