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况和调查情况
(一)事故概况
2022年9月29日1034时,“永鑫19”轮与“冀黄渔05667”轮在位置38°32′.5N/118°20′.1E附近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永鑫19”轮右舷舷梯后侧舷墙连接板轻微凹陷,“冀黄渔05667”轮右舷拉网支杆头部弯折,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0.2万元,构成一般等级事故(小)。
图1:“冀黄渔05667” 图2:“永鑫19”轮
(二)调查取证情况
事故发生后,沧州综合港海事处于9月30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询问当事双方船舶船上人员、现场勘验,取得相关证据。
二、事故船舶概况
(一)船舶基本情况
经调查询问,结合现场勘验、调取船舶证书等途径,获得以下数据:
1.“永鑫19”轮
船名:永鑫19; 船籍港:福州;
船舶识别号:CN20082439719 船舶呼号:BMIJ
类型:散货船; 航区:近海;
总吨:8631; 净吨:4833;
参考载重吨:14188吨; 总长:134.5米;
型宽:22米; 型深:10.28米;
主机型号:XB320ZC4B-1
2. “冀黄渔05667”渔船
事故调查组经与南排河渔政部门联系,南排河渔政部门出具了船舶资料的查询结果,结合场勘验并询问船长,船舶基本情况如下: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种类:国内捕捞船;
船长:26.6米; 船宽:5.7米;
型深:2.6米 ; 总吨:96;
净吨:34; 主机功率:136千瓦;
船籍港:南排河; 船舶所有人名称:白金华
主机型号:6160A-17
图3:会同南排河渔政站查询国籍证书结果
(二)船舶营运情况
1.“永鑫19”轮
船舶所有人:福清市华顺船务有限公司、余*。
船舶经营人:福清市华顺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管理人:福清市华顺船务有限公司。
“永鑫19”轮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电台执照、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检验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等法定证书齐全,船舶适航。
2.“冀黄渔05667”轮
与南排河渔政站现场调查勘验并复印船舶证书文书,该渔船具体信息如下。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白*华,系河北省沧州市南排河镇渔民,该船已在渔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船舶证书文书齐全。
因渔船船舶证书、船员证书非海事机构核发,事故调查组积极与南排河渔政站联系,南排河渔政站对“冀黄渔05667”渔船船舶证书进行核实,认定“冀黄渔05667”渔船具有齐全有效的船舶证书。
(三)“永鑫19”轮公司管理情况
1.船舶公司管理情况
DOC证书年度审核签注显示,“永鑫19”轮管理人是福清市华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证书编号07A132,证书签发日期为2022年3月11日,DOC证书有效期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
安全管理证书显示,“永鑫19”轮管理人是福清市华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顺公司),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自2019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但服从于中间审核和相关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四)船上人员情况
1.“永鑫19”轮
共计16人,具体信息如下:
余*平,男,任职船长,持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适任证书,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95号,适任证书编号:BJA11****90****,于2021年12月25日在南通上船任船长一职至今;
余*,男,任职大副,持3000总吨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证书,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53号,适任证书编号:BJA11****90****,于2021年4月6日在揭阳上船任大副一职至今;
陈*华,男,任职三副,持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上坤村上坤71号,适任证书编号:BDA14****20****,于2022年7月7日在董家口上船任三副一职至今;
余*诚,男,任职值班水手,持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证书,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134号,适任证书编号:BJB14520200****,于2022年8月2日在上海上船港任值班水手一职至今;
方*平,男,任职轮机长,持750-3000千瓦船舶轮机长适任证书,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西洋路60号,适任证书编号:BKB22120210****,于2022年3月1日在福州上船任轮机长一职至今;
其余在船人员经海事船员管理基础子系统查询,并与证书复印件比对,发现在船人员适任证书真实有效,符合船舶吨位及主机功率限制要求。
经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并结合船舶航海日志记载情况,事故发生时,余*平、陈*华、余*诚三人在驾驶台,船舶处于锚泊状态。
经船员管理系统查询,甲板部所有船员均配备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等级符合要求。
2.“冀黄渔05667”渔船
据当事人白*祥陈述,事故发生时,船上共计7人,相关信息如下:
白*祥,男,二级船长,1994年11月06日出生,户籍地是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渔业部门颁发适任证书编码为130930********1799,持有渔业船舶二级船长适任证书,年龄28岁,证书有效期自2022年2月18日至2027年2月17日;
白*华,男,三级轮机长,1970年01月01日出生,户籍地是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渔业部门颁发适任证书编码为130930********721,持有渔业船舶三级轮机长适任证书,年龄52岁,证书有效期自2022年07月07日至2027年07月06日;
其余人员系船长雇佣人员,事发时已不在现场,且船长无法回想起姓名。身份信息亦无法核实。
事故调查组联系南排河渔政站,对白*祥、白*华二人持证情况进行调查,现场核对并复印证书。
图5 冀黄渔05667渔船船长、轮机长证书
(五)船舶证书情况
1.“永鑫19”轮
经核对相关船舶证书,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 证书名称 | 主要内容 | 发证机关 |
1 |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 有效期:长期 |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
2 |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 有效期2019年1月22日至2023年6月10日 |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
3 |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有效期2019年1月22日至2023年6月10日 |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
4 |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 有效期2019年1月22日至2023年6月10日 | 福建省船舶检验局 |
5 | 国籍证书 | 有效期2019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 |
6 |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有效期2019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2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 |
表1:“永鑫19”轮证书信息
2.“冀黄渔05667”渔船
事故调查组联系南排河渔政站,对船舶证书进行详细核查。对渔船持有证书进行复印,该船持有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经南排河渔政站工作人员确认,“冀黄渔05667”渔船证书齐全。
图6 “冀黄渔05667”渔船持证情况
(六)船舶载货情况
事故发生时,“永鑫19”轮正在抛锚。经与船舶报告系统比对核查,结合船舶航海日志及船员陈述,显示“永鑫19”轮9月29日处于锚泊状态,无货压载,预靠综合港码头计划装载14188吨货物,货物种类为煤炭及制品。
图7 “永鑫19”轮船舶报告系统载货情况
“冀黄渔05667”渔船接近空载航行途中,据船长白*祥口述,“冀黄渔05667”渔船吃水为2米,由于船舶发生事故后直接进港,吃水没有变化,海事调查人员用铅垂线法对水线上碰撞位置最高点进行测量。
图8 :事故调查组对碰撞位置进行测量
(七)船舶设备情况
1.“永鑫19”轮
(1)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航行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AIS | XA-198 | 1 |
GPS | HM1512 | 1 |
磁罗经 | CGY-165 | 1 |
导航雷达 | FAR-2117 | 1 |
测深仪 | DS1068-1 | 1 |
雷达 | FAR-2827 | 1 |
电控磁罗经 | TG-6000 | 1 |
表1:“永鑫19”轮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航行设备情况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永鑫19”轮实际使用航行设备型号与船舶检验证书登记一致。
图9 :事故调查组对“永鑫19”航行设备进行核验
(2)船舶检验证书登记无线电设备情况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甚高频无线电话 | FT-805 | 2 |
中/高频无线电装置 | SRG-3150DN | 1 |
NAVTEX | NTX-100 | 1 |
SART | SAR-9 | 2 |
EPIRB | VEP8 | 1 |
TWO WAY VHF | CY-VH01 | 3 |
表2:“永鑫19”轮船舶检验证书登记无线电设备情况
图10 :事故调查组对“永鑫19”无线电设备进行核验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永鑫19”轮实际使用航行设备型号与电台执照登记一致。
(3)现场勘验无线电设备情况,航行设备中的雷达与无线电设备中的VHF与本次事故关联性较大,事故调查组会同当班驾驶员大副进行雷达和VHF的详细检查。
雷达检查:CPA和TCPA设定(登轮勘验时CPA=0.5NM,TCPA=1MIN),量程设定在1.5/0.25nm,显示方式HEAD UP TB RM,ARPA MAN(该轮ARPA具备自动标绘功能,可以实现AIS信号与雷达探测信号融合,但未开启)。
VHF检查:GPS信号输入经核对无异常,测试收发功能正常,自检功能可以正常使用,可以进行正常船与船通信。
图11 :事故调查组对“永鑫19”雷达设备进行核验
(4)号型情况
经询问船员,船上备有锚泊作业中应显示的号型(锚球),可正常显示。本次显示了没有?
图12:事故调查组对“永鑫19”号型进行核验
2.“冀黄渔05667”渔船
(1)驾驶台设备勘验情况
该轮配备一台AIS设备(船长描述为渔船导航设备带AIS功能,型号SG-1028),事后通过船讯网查询,无法查询到AIS轨迹,甚高频设备(型号FT-805,经勘验船员无法操作该设备通过16频道进行船与船通信,经检查接口,未与船舶蓄电池组相连)。
图13 :事故调查组对“冀黄渔05667”驾驶台设备进行核验
测深仪(船员描述为探鱼器,型号ONWA KFISH-7),卫导(现场勘验无法辨别型号,船员无法提供证书,称其为国家发放北斗卫导),雷达(型号为无法辨别,船长叙述在航行过程中不使用该设备)。
图14 :事故调查组对“冀黄渔05667”驾驶台设备进行核验
(2)号灯勘验情况
船头桅杆处有1航行灯,船中驾驶台顶部有2盏舷灯,驾驶台顶部灯杆最上处一盏环照灯,环照灯灯下方一盏白灯(船长用作锚灯),白灯下方等距排列4盏灯(两盏一组)。事发时未使用照明灯。
图15 :事故调查组对“冀黄渔05667”渔船号灯进行核验
(3)号型勘验情况
经询问“冀黄渔05667”渔船船长白*祥,该渔船无法提供号型,船长也不知晓号型的作用。
(八)船舶安检情况
1.“永鑫19”轮
经船舶安全监督系统查验,2019年08月09日,墟沟海事处对“永鑫19”轮进行安检,开具缺陷5项,2019年08月09日,“永鑫19”轮缺陷已纠正并通过复查,未发现与本次事故有关的缺陷。
图17 :“永鑫19”轮安检记录
(九)“永鑫19轮”驾驶台情况补充说明
事发时船长郑*、大副梵*勇、值班水手曲*利在驾驶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根据船长、大副陈述,事故发生时船长到驾驶台通知值班人员准备换班吃饭,且值班驾驶员并未要求船长接管驾驶,不属于前款所列的“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故应认定三副陈*华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
三、气象、水文及通航情况
(一)气象情况
根据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2022年9月28日06时预报信息:渤海海峡晴,29日偏南风风4-5级、轻浪、能见度8-9海里。
根据“永鑫19”轮船上人员陈述,事发时偏南风4级、没有雾,能见度为5海里。
根据“冀黄渔05667”轮船上人员陈述,事发时偏南风3-4级、没有雾,能见度为4-5海里。
综合以上信息,认定事发时偏南风4级,能见度5海里。
(二)水文情况
根据潮汐表2022年预报数据,黄骅港(一期煤码头)潮汐观测点所测潮汐资料,结合“冀黄渔05667”轮、“永鑫19”轮当事人陈述,认定当时处于落潮时。故认定事故发生时,事发时为落潮近最低潮。
图18 :2022年9月29日潮汐气象资料查询情况
(三)事故海域通航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黄骅港38°32′.5N/118°20′.1E附近水域,“冀黄渔05667”渔船陈述没有发现周边有影响避让义务的其他船舶。依据沧州VTS提供视频监控,未发现除“永鑫19”轮以外与“冀黄渔05667”渔船有避让关系的船舶。事故水域海图水深约11米。
四、现场勘验情况
(一)“永鑫19”轮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永鑫19”轮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船名:“永鑫19”轮。
2.“永鑫19”轮船中右舷舷梯后侧舷墙连接板轻微凹陷。擦痕中心位于水线上约2.68m,船舶载重线证书显示热带干舷2.46m(根据国内航行海船航行区域与季节的划分,汕头以北的中国沿海,热带载重线适用日期为4月16日至10月31日,满足事发时间),经比对符合实际情况。
图19 :事故调查组勘验“永鑫19”轮碰撞位置情况
3.事故调查人员在“永鑫19”轮右舷舷梯口后侧进行勘验,经测量比对,刮擦痕迹位置在船舶甲板上0.06m左右,擦痕面积约为0.37m×0.23m。
图20 :事故调查组勘验“永鑫19”轮碰撞位置情况
4.事故调查人员对船方替换的舷墙受损件进行勘验,结果与刮擦修复位置一致。
图21 :事故调查组勘验“永鑫19”轮碰撞位置情况
5.事故调查人员未使用铅垂线法测量碰撞点与水面高度,因为该轮压载进港,在进港后排压载水且装货,船方已无能力估算准确的吃水变化与船体姿态,故使用首尾吃水差、船中吃水内插方法估算碰撞点距水线高度,下文列明。
(二)“冀黄渔05667”渔船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人员对“冀黄渔05667”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
1.船名:“冀黄渔05667”。
2.“冀黄渔05667”船首左舷拉网支杆已经拆卸下船,经问询船长,右舷拉网支杆与左舷拉网支杆相对称,放出拉网支杆后高低相差约为1m,所以事故调查组人员测量左舷未受损的拉网支杆,利用铅垂线法对水线上高度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最高碰撞点具水线高度约4.1m,船舶吃水与事发时基本无变化(事发后立即靠港),不考虑风浪情况及船体倾斜,可以采信5.1m为碰撞点距离水线高度。
图22 :事故调查组勘验“冀黄渔05667”渔船碰撞位置情况
(三)“永鑫19”轮碰撞点位置计算补充说明
1.已知船舶型深10.2m,当时中吃水3m(A-4.3m F-1.7m)
2.根据总布置图/防火控制图标识,碰撞点在38号肋位,船中吃水使用内插计算
①F-A=2.6m ②(F-A)/2=1.3m
③FR-38与AP距离33m ④MS与AP距离70m
所以推出⑥ 1.3×33=D′×70
所以推出⑦FR-38吃水差修正D′=0.61m
所以推出⑧FR-38 吃水D= 4.3-D′= 3.69m
3.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勘验与载重线证书勘验,本轮热带载重线装载工况下热带干舷2.46m,满载吃水为7.680m,型深10.2m,使用型深计算或吃水差估算干舷所得数据基本一致,现使用型深计算碰撞点距离水线高为6.51m。
4.计算方法得到船长认可,船长在计算书上签字盖章。
图23 :经船长认可的水上碰撞点位置核算
五、基本事实分析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一)碰撞事实的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渔船当事人白*祥驾驶的“冀黄渔05667”船首右舷拉网支杆与“永鑫19”轮船中右舷舷梯后侧舷墙连接板发生刮蹭,随后渔船并靠“永鑫19”轮,结合“冀黄渔05667”拉网支杆距水线上高度(5.1m)与“永鑫19”轮经计算的船壳板碰撞点水线上高度(6.51m),考虑到“冀黄渔05667”展开拉网支杆时距水面高度上升,与“冀黄渔05667”受到海浪影响较为显著,可以分析得出“冀黄渔05667”右舷拉网支杆与“永鑫19”轮船中右舷舷梯后侧舷墙连接板发生刮蹭。
(二) 事故时间和地点的认定
事故时间:2022年9月29日1034时;事故地点:38°32′.5N/118°20′.1E,位于综合港辖区4号锚地东侧附近。
认定理由:
1.2022年9月29日1034时,“永鑫19”轮位于位置点38°32′.5N/118°20′.1E,处于锚泊状态,结合船讯网查询的“永鑫19”轮轨迹进行比对,可以确认“永鑫19”轮处在锚泊状态,锚位没有移动。
图25:船讯网轨迹还原1 图26:船讯网轨迹还原2
2.根据当事人陈述,“永鑫19”轮和“冀黄渔05667”轮于2022年9月29日1034时碰撞。
(三)船舶操纵人员认定
根据“冀黄渔05667”轮船长陈述,1034时左右,船长白*祥操纵船舶。
(四)避碰规则避让责任关键问题的认定
据“冀黄渔05667”轮驾驶员(船长白春祥)询问笔录,事发前该轮升起拉网支杆,处于正常航行状态,不在拖网。所以,认定,“冀黄渔05667”轮发生事故时处于在航状态,是在航机动船。
(五)事发时天气海况能见度的认定
事故调查组对以下项目进行查阅取证。
1.天津海洋中心气象台2022年9月29日06时预报信息
2.“永鑫19”轮航海日志
3.“永鑫19”轮、“冀黄渔05667”渔船碰撞事故的双方当班驾驶员询问笔录。
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认定,认为两船在互见中,排除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态势。
六、事故经过
通过调查相关人员,结合现场勘验记录、船讯网轨迹和沧州VTS录像回放,分析得出事故经过:(两轮最好分开写)
9月29日1025,“永鑫19轮”处在锚泊状态,锚位38°32′.5N/118°20′.1E,“冀黄渔05667”渔船船长白春祥驾驶船舶正常航行,航速约为4节,航向070°,两船距离0.4海里,此时两船互见。
9月29日1027,永鑫19轮”处在锚泊状态,锚位38°32′.5N/118°20′.1E,“冀黄渔05667”渔船航速4节,航向065°,两船距离0.2海里,此时渔船突发舵机故障导致不能稳定航向,商船?通过甚高频呼叫渔船,提示有碰撞危险,但未得到回应,商船随即敲响号钟提示碰撞危险,使用视觉信号警示渔船提示碰撞危险,未得到回应。
9月29日1030,“永鑫19轮”处在锚泊状态,锚位38°32′.5N/118°20′.1E,“冀黄渔05667”渔船航速2节,航向050°,两船距离0.1海里,渔船采取措施减速停车,但航向仍然无法稳定,舵机故障未消除。
9月29日1034,“永鑫19轮”与“冀黄渔05667”渔船发生擦碰。
七、事故后处理情况
2022年9月29日1034时碰撞发生后,“永鑫19”轮向沧州交管中心报告,查看本船损失,联系“冀黄渔05667”轮,询问损失情况。
“永鑫19”轮,“冀黄渔05667”轮各自核查事故损失,“冀黄渔05667”右舷拉网支杆弯折受损,“永鑫19”轮右舷舷梯后侧舷墙连接板轻微凹陷。
八、事故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无人员伤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永鑫19”轮、“冀黄渔05667”轮修理费各约0.1万元。因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约为0.2万元人民币。
九、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冀黄渔05667”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及早发现并避让锚泊船“永鑫19”轮。
(二)间接原因
1. “冀黄渔05667”渔船出现突发性舵机设备故障,导致航向无法稳定。
2. “冀黄渔05667”轮未保持甚高频守听,导致无法与商船建立联系,协调避让行动。
十、事故责任认定
“冀黄渔05667”轮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冀黄渔05667”轮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渔船无线电设备安装使用的宣贯教育,保证渔船能使用甚高频顺畅沟通。并加强渔船作业范围监督检查,防止渔船进入商船惯常航路、锚地航行、作业。
十二、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