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
决定书文号 | 姓名或名称 | |||||||
1 | 海事罚字[2025]04022010004-1-1 | “国航油2”轮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 唐山福航船舶燃料有限公司 | 2025年3月6日,沧州大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停靠在神华煤炭港区304泊位的“畅明洋”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国航油2”轮曾于3月4日在黄骅港1号锚地对“畅明洋”轮供油作业,供油180#燃料油345.92吨、0#柴油19.28吨,经核实,“国航油2”轮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时,只申报了180#燃料油350吨,未申报上述0#柴油 19.28吨,存在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唐山福航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的规定 | 缴纳罚款,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州海事局 | 2025.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