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事局“十四五”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发展建设专项规划

河北海事局  2022-11-09 11:08:53

第1章 规划背景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也是河北海事局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建设交通强国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2395”工作思路,实施河北海事局“3586”发展战略宏伟目标的关键五年。

当前,正处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以及交通强国建设等多重国家重点战略叠加的历史机遇期,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中,海事部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主力军。为有效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保障国家战略实施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人民满意、保障有力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编制了《河北海事局“十四五”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本《规划》涉及范围为通航管理、船舶管理和搜救应急等相关业务,危防管理业务工作另有规划。

《规划》积极践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坚持推进海事“四化”建设,坚持高质量发展、平稳发展、特色发展,重点聚焦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支撑能力、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智能管理能力、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突能力等五项任务,为河北海事局构建现代化一流特色海事强局提供重要支撑。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目标年为2025年。

第2章 河北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现状评估

“十三五”期间,河北海事局围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心工作,安全监管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装备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高质量完成了重要能源物资运输保供和北戴河暑期保障重要任务,有效保障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持续稳定。

2.1“十三五”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取得的成效

2.1.1 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深入推进机构整合,组建曹妃甸海事局,增设沧州海事局综合港海事处,机构设置更加符合海事监管需求;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化直属海事系统基层执法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建立25海巡执法大队为基本单元的现场监管模式,基层执法体质结构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海事转型升级需要顺利承接航海保障行政管理职责;建立人员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基层执法资源配置,海事系统内部和外部各项合作机制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成效显著。

2.1.2 辖区通航环境持续优化

经过多年努力实现了海事辖区优化调整,理顺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解决了部分水域通航要素交叉管理的难题;开展渤海西部航路研究,推进锚地规划研究,促进津冀沿海通航资源共享共用,疏解辖区用海需求紧张局面推进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十三五”期间共清除12艘沉船,辖区通航环境得到优化,航行安全隐患得到进一步消除;修订发布曹妃甸水域船舶定线制和船舶报告制,进一步提升了曹妃甸水域的通航效率。

2.1.3 应急监管体系逐渐健全

“十三五”期间组织召开4次河北省海上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和5次河北省海上应急处置联络员会议,与辽宁省、山东省、黑龙江省和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建立北方搜救区域联动合作机制,加强了单位协同和区域联动应急处置模式;修订《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制定《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邮轮(大型客船)大规模人命救助行动计划》和《河北海事局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得到进一步完善;制定印发了《河北海事局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规范》,“大应急”工作格局初步形成;组织各类海上应急演习60余次有效提升了应急反应能力。

2.1.4 风险隐患管控逐步形成

开展安全风险管理试点工作,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列工作制度,制定了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形成了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监督工作机制,指导辖区试点企业太行海运有限公司建立了《海上散货运输安全风险防控手册》;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制定动态的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形成定期督导反馈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治理,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制度和“登记销号”制度,持续加大“四类重点船舶”和渤海西部重点水域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全局源头管控的联动管控工作格局逐渐形成。

2.1.5 装备设施水平不断升级

“十三五”期间加快推进多个基本建设,完成了秦皇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南山头雷达站改造曹妃甸海事监管基地的建设,推进40米级巡逻船“海巡0432”轮和海事趸船“海事应急1”正式列编。秦皇岛、京唐港、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改扩建工程和河北海事局12米高速玻璃钢救助艇建造项目正在建设中,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救应急基础设施水平正在不断提升;创新研发了移动执法系统,可以应对24类现场监管业务,并实现与综合管理体系的联动,极大提高了现场执法效率;自主研发船舶监控智能语音提醒系统,并在系统内其他直属局得到应用。此外,还有船舶进出港报告自动核查系统、现场检查人脸和指纹识别技术、电子巡航助手、船舶搁浅解决方案拉力计算APP等多项创新成果在工作中得到应用。

2.1.6 联合共治局面初步形成

积极推动京津冀船检一体化建设,制定了《津冀船舶监督一体化实施方案》,确立了渤海西部水域交通安全监管和服务港口协调发展的12项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京津冀船检一体化工作例会,开展《京津冀水域5米以下小船检验技术标准》等系列交流;与天津、山东海事局分支机构签署《渤西三地海事区域合作共建协议》,建立交界水域应急处理联动模式;与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签署合作协议,在多项领域互相支持,有效落实上级关于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工作要求;与河北海警局签订了《河北海事局和河北海警局工作协作配合办法》,在海上搜救协作、维权执法协作、事故案件调查合作、信息及业务协作、工作会商等多个方面达成共识并初步建立合作机制;与中国、美国、日本船级社以及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开展技术交流,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我局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

2.1.7 战略物资运输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持续发挥能源输出大港优势,不断提升重要能源物资运输保障能力。2017年冬季,在首都天然气储备告急的情况下,迅速部署多项举措,确保了冬季供暖期北京地区的供暖用气。此后我局一直将天然气保供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目前已经形成了十方联动机制和十四项保障措施,有效保障了供应北京地区的天然气海上运输高效稳定。在电煤运输保障工作中,不断完善电煤运输保障体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了《苏冀电煤航线品牌创建方案》,出台了便民、利民、惠民10项举措,进一步提升了电煤运输效率;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有效落实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的工作要求,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防疫物资高效进出港。“十三五”期间,共保障海上天然气安全运输2037万吨,保障海上电煤安全运输14.25亿吨,切实保障河北辖区充分发挥了重要能源运输港口集群的战略作用。

3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3.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践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以海事“四化”建设为统领,坚持高质量发展、平稳发展、特色发展,发挥辖区特色优势,合理应用智能化手段,不断夯实本质安全基础,有效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为河北海事局构建现代化一流特色海事强局提供重要支撑。

3.2 规划原则

3.2.1 凝聚力量,突出重点

以建设现代化一流特色海事强局为目标,统筹全局发展共识,凝聚发展力量,整合优势资源,以创新思维统筹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在搭建全方位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网络格局的同时,注重突出重点领域,发挥品牌优势,以重点领域先行,带动其他领域同行,不断提升河北海事局维护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能力。 

3.2.2 安全为本,服务发展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勇于承担保安全、促发展的职责使命,扎实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一流海事建设水平,落实各项服务保障举措,不断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服务效能,在国家海洋经济发展和港口建设过程中牢牢守住水上交通安全底线,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内部环境。

3.2.3 创新驱动,提升能力

强化创新发展战略核心地位,突出海事建设创新引领,以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在传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中不断融入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以创新提升能力,以发展保障安全,奋力开拓水上交通安全新征程、新格局。

3.3 规划目标

3.3.1总体目标

到“十四五”末,河北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保持稳定,各项水上交通安全指标均有稳定提升,“陆海空天”一体化监管模式初见成效,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装备设施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执法队伍能力得到显著提升,部分业务管理模式在系统内得到推广,建设现代化一流特色强局的基础条件更加完备,水上交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实现进一步提升。具体发展指标见表1。

3.3.2具体目标

1.服务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装备设施进一步优化。到2025年,执法装备的普及率和稳定性得到持续提升,传统装备设施实现部分升级换代,并融入了信息化和智能化等科技手段,具备精准感知、协同高效、立体监管、优质服务等特点的装备体系初具规模,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智能高效。

2.体现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成效的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强化。到2025年,辖区通航环境进一步优化、注册船舶设施持续改善,公司管理体系更加健全,船员能力得到明显提升,海事监管的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建成,辖区商船事故率得到有效控制,本质安全水平实现明显提升。

3.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的综合治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部门联合的执法模式趋于常态,区域联动的执法效应显著增强,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大幅提升,社会参与度更加广泛,重点难点工作均形成切实有效的监管机制,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综合治理能力得到增强。

4.突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特色的品牌优势进一步彰显。到2025年,河北海事局特色品牌效应基本形成,以品牌为支点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布局初见成效,以特色品牌为代表水上各项业务水平得到海事系统的普遍认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呈现多维度齐抓共管的发展新格局。

5.评价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水平的人民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河北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保持持续稳定,重要民生物资保障更加有力,事故险情均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未出现因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海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成效在河北地区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对海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4章 主要任务

4.1 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基础支撑能力

4.1.1 打造“陆海空天”一体化监管新模式

建设基于海图、地图、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一体化融合的海上监管指挥系统,提高对海面目标跟踪识别、远程监控等能力,构建系统集成的水上交通动态感知体系。推进实现“陆海空天”协同的立体执法监管模式,着力打造曹妃甸渤海“陆海空天”海事综合监管基地,将基地打造成为渤海西部水域融安全预警、航海保障、应急指挥、实操技能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监管基地,实现全辖区和渤海西部重点水域的三维立体式覆盖,为我局后续的“陆海空天”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4.1.2 推进传统巡航转型升级

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对现有巡航装备设施升级改造,提升船艇执法人员单兵装备的普及率和可靠性,推进现场执法单兵装备更新,不断适应巡航救助一体化需要。加强无人机巡航的应用和管理,推进小型无人机项目建设。开展河北海事局20米巡逻船建造项目建设,补充分支机构巡航力量。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探索开展多态网络融合通信系统建设,实现数据互融互通,研究配备智慧监管装备,深化海巡船艇智能化发展。加强岸基支持,借助空巡手段,逐步将海巡执法船艇打造成水上交通安全治理重要支撑基点。

4.1.3 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河北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改扩建工程,推动VTS中心增设雷达站,推进超视距雷达等新技术应用,补充完善辖区重点水域雷达信号全覆盖范围。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完成河北海事局沧州海事监管基地工程和唐山海事监管基地迁建工程建设,在保障一流港口建设中促进海事基础建设。加快河北海事局小型无人机项目建设,推动建立健全无人机基地,为空巡力量建设打好坚实基础。

4.1.4 推进海事监管与航海保障融合发展

积极推进海事部门与航保部门资源共享,有效利用AIS、GIS、VDES、海图、航标等数据为海事管理提供支持;联合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强化应急扫测、应急设标、应急通信保障、应急清污等方面的合作,并试点研究部分业务相关费用追索追偿的机制和标准;强化业务沟通交流,在航标行政审批、航标巡检等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快提升航海保障行政管理业务能力和工作效能。

4.2 提升水上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4.2.1 推动高质量船员队伍建设

研究开展船员操作性检查,推进船员职业能力精准评估与任职跟踪监管,促进到港船员适任能力提高。建立船员信用体系和船员服务便捷工程,推进京津冀内河船员一体化管理和证书互认,引导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加快转型升级,加强河北船员队伍建设。全面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健全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保障船员体面劳动。适时启动实施中国船员健康计划,推动搭建船员职业发展保障服务平台,维护船员队伍整体权益,为辖区航运业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4.2.2 提高船舶本质安全水平

探索建立船籍港船舶安全管理评价体系,建立分船种分吨级船舶精细化管理模式,探索船舶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完善散货船培训基地建设,持续擦亮大型散货船安全监管特色品牌。持续加强“四类重点船舶”和渤海西部水上安全监管,保障重点船舶、重点水域和重点时段的交通安全。探索实施航运公司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模式,优化海事监管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监管实效。尝试开展辖区航运公司监督检查及审核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航运公司监管工作流程。加强审核业务交流,大力开展交叉审核工作,注重审核工作实效验证,开展公司岸基人员体系知识考试及实操演练,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2.3 持续优化辖区通航环境

协助省、部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渤海西部通航水域,构建渤海湾西部水上高速航路网。推动实施曹妃甸新增船舶定线制,有序推进《津冀沿海锚地规划布局方案》落地,重点推进解决曹妃甸港、黄骅港锚地容量不足问题,加快实现曹妃甸40万吨船舶重载直靠,推进黄骅港航道升级改造。联合渔政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强科技创新技术和手段的使用,打击AIS使用不当等无线电干扰行为,维护辖区无线电使用良好秩序。配合部海事局开展“碧海行动”,有序开展辖区沉物打捞清除工作。

4.2.4 加强重大风险管控力度   

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安全风险管控系统信息化平台,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能力建设,推动安全管理由被动响应型治理向主动预见型治理转变。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在水上无线电秩序管理、旅游船艇管理、打击内河船涉海运输等方面建立多家单位联合共治的长效合作机制。

4.3 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4.3.1 构建水上安全共建共治格局

主动融入地方政府公共安全治理大局,健全与海关、边检、海警、港航等涉水部门信息联动机制,探索建立长效联防联勤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辖区边界执法联动,建立边界水域便捷执法合作模式。畅通从上至下的信息沟通渠道,定期开展业务交流座谈、现场调研等活动,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实现业务部门与现场监管的同频共振。搭建有效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作用,整合行业主管单位、港航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4.3.2 构建新型信用监管联动机制

探索建立辖区船舶信用管理机制,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构建以安全信用为核心、以联合奖惩为手段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中的巨大作用。

4.3.3 有效融合创新和特色建设

将创新工作室建设和河北海事局特色品牌建设有机融合,以各工作室为平台,以创新促特色,解决安全管理中难点,打磨品牌建设中的亮点。在特色品牌建设中,以促进安全监管为出发点,给与创新工作室建设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4.3.4 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

努力搭建人才选拔平台、业务精研平台、业务培训平台,进一步推进我局执法人才队伍结构更加科学,交流更加畅通,不断为执法队伍提供新鲜血液,提升执法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为高质量服务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4.4 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智能管理能力

4.4.1 建设智能航运生态框架

积极争取承接部海事局智能航运试验场区试点建设,协同辖区港口、船检机构、航运公司等航运业参与方开展智能航运案例研究实施,促进新技术的传播和应用。开启智能航运海事监管模式案例研究,探索传统和智能航运兼容并存情况下的海事监管和应急处置模式,推动制定监管和应急处置指导原则,以适应传统航运向智能航运过渡时期对海事工作提出的挑战,为全国海事监管创新发展提供样板参考。

4.4.2 实现水上交通智能管控

加强北斗导航系统、AIS以及相关管理数据综合应用,推动导助航设施的智能化管理和“水上大交管”建设,着力提升VTS信息化水平,完善现有VTS职能监管系统功能,推进智能交通组织和智慧监管。推动黄骅港VDES示范系统和黄骅港精确导助航系统建设,将黄骅港世界最长人工海港航道打造成安全、畅通、智能、绿色的“海上高速公路”。

4.4.3 推动执法装备智能化

推进开展公务船艇智能化研究应用,执法船艇增加辅助驾驶等功能,升级成具备智能化能力的水上执法平台。推进无人机/船、AR/VR设备等各种感知和交互能力的智能业务终端建设,提升现场终端载体单兵作战能力。

4.5 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应急处突能力

4.5.1夯实搜救应急能力基础

全面分析辖区应急处置能力及应急设备设施需求,统筹做好应急能力建设。强化“一案三制”建设,建立与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搜救协调机制。做好搜救行动后评估,强化内部协作与联动,切实提高演习质量。加强专业装备的配备和应用,大力发展搜救志愿者队伍,壮大社会救助力量。加强重特大海上突发事件处置装备配备,深入研究大型客船、沿海浅水区、养殖区救助难题,着力补齐特殊水域、特殊种类的搜救应急能力短板。

4.5.2 完善搜救应急合作机制

统筹利用应急资源,强化北方搜救区域搜救应急协作和管理联动,深化北方搜救区域完善联动合作机制,协同推进区域海上应急指挥和预案体系。加强海事、渔业和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不断提升搜救中心成员间的合作能力,共同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4.5.3 加强“智慧搜救”建设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依托海事监管指挥系统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相关功能,构建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救助有效的海上搜救体系。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业厂商、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探索研究新型海上救助设备,探索北斗导航、无人机、无人船等先进技术在海上搜救领域的应用,推动海上救助能力高质量提升。

4.5.4 完善海上搜救应急体系

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和即将出台的《提升水上交通动态管控能力改革方案》,完善海上搜救组织体系,提高海上应急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