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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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自由贸易试验区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十三、十四条;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承诺期限 20工作日(自由贸易试验区1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河北海事局、秦皇岛海事局、唐山海事局、沧州海事局、曹妃甸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秦皇岛海事局政务中心、唐山海事局政务中心、沧州海事局政务中心、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公司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河北海事局政务中心:0335-5366798/99、5812328,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河北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秦皇西大街76号 ;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

受理条件

(一)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新建立或者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在公司《临时符合证明》或者《符合证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种类;
3.已作出在取得《临时符合证明》后6个月内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安排;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5.申请人如是《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失效的公司,还应当满足距前一《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失效日已超过6个月。
(二)公司《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种至少1艘船上运行3个月;
3.持有有效的《临时符合证明》;
4.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三)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新纳入或者重新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2.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临时符合证明》或《符合证明》;
4.在船舶所有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前两次未连续持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船舶委托管理的,负责管理船舶的公司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了船舶管理书面协议;
6.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四)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1.已配备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2.安全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3.公司已取得适用于该船种的《符合证明》;
4.持有有效的《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5.已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办理材料

(一)《临时符合证明》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立或重新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安全管理手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6个月内实施满足ISM规则/NSM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6)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如有);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7)其他国家或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审核发证请求(委托)函(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非五星旗的该国家或地区船舶的中国法人;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二)《符合证明》签发、年度审核签注及换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上次审核以来对安全管理体系的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报告;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公司所属及管理的所有船舶清单;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三)《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清单;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公司在3个月内对该船实施内部审核的计划;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船舶之前两次持有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情况说明(免于提交);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6)代管船舶评估报告(代管船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四)《安全管理证书》签发;
(1)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2)上次审核后与该船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修改情况说明(如有修改);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3)最新的船长安全管理体系复查报告;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4)船舶管理协议复印件(代管船舶);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第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三十三项;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第十三、十四条;
7.《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海安全[2015]120号);
8.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海安全[2016]62号)。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docx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