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18〕7号)解读

主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18〕7号)解读
时间:
2018年05月29日
嘉宾:
河北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处长 白银
摘要:
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冀海船员〔2018〕7号)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情况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本期在线访谈,欢迎白处长做客在线访谈与网友进行交流。

白银: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请白处长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白银:为加强河北辖区小型海船船员的管理,2012年12月,河北海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要求,对200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5日交通运输部对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因此,有必要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对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同时在文件修订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辖区船员培训市场的需求变化,方便了广大船员。

主持人: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白银:1.按照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要求,将原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非营运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

   2.根据现船员管理职责划分,现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发证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将原办法第四条修改为“河北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辖区内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监督、考试和发证工作”。

3.现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可以使用沿海航区船员适任证书通过船员管理系统打印,删除了原办法中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样式和证书制作细则有关内容及相应附件。

   4.按照规则,在原办法第十条增加“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作为第二项,因有船员服务簿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删除了原办法中要求“持有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应在证书每周年签发之日前后3个月内到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年审签注,核实其海上服务资历,在适任证书主管机关签注(二)栏加盖核准章”内容。

   5.考虑到河北辖区申请参加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均为辖区未满100总吨旅游客船上的船员,这些船航行距离距岸不超过10海里,故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未满100总吨小型海船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2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修改为“未满100总吨小型海船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适用于河北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1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

  6.对原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申请小型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与申考等级相应的小型海船上的海上服务资历满12个月”修改为“申请小型海船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与申考等级相应的小型海船上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7.按照规则及小型海船的特点,对小型船船员考试部分科目进行了调整,驾驶员考试科目由“航海基础知识、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艺”调整为“航海基础知识、船舶操纵与避碰,增加“船舶实际操作”作为评估项目;船长考试科目由“航海基础知识、船舶值班与避碰、船艺、船舶管理”调整为“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评估项目由“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调整为“船舶实际操作”;轮机员考试科目由“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辅助机械、轮机维护和修理”修改为“船舶动力装置、船舶辅助机械”;轮机长考试科目由“主推进动力装置、船舶电气、轮机维护和修理、船舶管理”改为“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管理”。

   8.将原办法中的附件“适任考试大纲”改为培训大纲,明确了理论和实操培训课时,并根据《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对部分考试科目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各职务船员岗位适任的培训时间均为200学时。

9.对培训小型海船船员的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在新修订的办法中进行了明确,申请开展培训小型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经过河北海事局的培训许可。

主持人新办法的生效时间?

白银:新修订的办法经2018年河北海事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好的,通过白处长的介绍,大家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修订的背景、依据及主要内容,谢谢白处长!谢谢大家!

白处长: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