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海事局关于《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在线访谈

主题:
沧州海事局关于《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在线访谈
时间:
2023年02月08日
嘉宾:
沧州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 刘鹏
摘要:
本期在线访谈我们邀请了沧州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刘鹏,请他为我们介绍沧州海事局关于《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工作相关情况。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本期在线访谈,我们邀请了沧州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处长刘鹏同志为我们介绍《办法》立法工作相关情况,欢迎各位网友的参与。刘鹏处长,您好,请跟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吧!

刘鹏: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大家一起交流。

主持人:首先请您谈谈《办法》立法的背景,让广大网友有一个总体的认识。

刘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摆到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加强船舶污染物监管就是在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同时也是适应港口绿色发展和海上监管的需要。

黄骅港作为环京津、环渤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带一路”的重要枢纽和雄安新区的出海口,随着船舶进出港艘次的增加,船舶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还存在着执法边界不清,监管空白以及简政放权后事中事后监管不能实现原有监管效果等问题,影响到对船舶污染物的监管效果。2020年,沧州海事局牵头起草了《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以下简称《规定》),但立法层次较低,能够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有限,于是我局主动联系司法部门启动立法有关工作。《办法》是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监管需要进行了修订,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发布,将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和约束力对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应对港口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助力沧州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沧州沿海经济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谢谢您的介绍,请您介绍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2022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印发《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由我局负责《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管理办法》起草工作。

2022年1月14日,我局制定并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立法起草工作方案》;4月19日,我局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沧州市司法局在门户网站发布征求意见的公告;8月18日,沧州市司法局到黄骅港开展立法实地调研,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港航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代表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意见;10月15日,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开展了立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10月25日,我局组织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论证;11月4日,市司法局再次向城管、生态环境、公安、工信等部门和沿海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并组织研讨,最终定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于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月4日印发,2月4日施行。

主持人:接下来请您介绍一下《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吧。

刘鹏:《办法》共三十二条,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船舶污染物排放一般规定、船舶大气排放规定、船舶岸电使用规定、游艇及小型客船垃圾管理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船舶污染物处置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有关规定及台账记录要求、信息通报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等。同时结合实际,对以下内容进行了创新:

(一)对游艇、小型客船的垃圾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从三个方面对游艇、小型客船垃圾进行了规范:一是游艇、小型客船停靠码头或站点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在码头或站点配备相应的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存放设施;二是游艇、小型客船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为所属船舶配备船舶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监督、指导所属船舶做好垃圾分类收集和存放工作;三是游艇、小型客船应当在靠岸后将船上垃圾送至岸上收集存放设施处理。通过对游艇、小型客船垃圾管理责任进行明确,可以有效防止垃圾入海。

(二)对船舶大气污染排放进行规范。一是禁止船舶在本市港口水域使用焚烧炉。二是对船舶使用岸电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通过禁止船舶使用焚烧炉和推动船舶使用岸电,可以减少船舶在港大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沿海水域空气质量。

(三)实现了船舶污染物从海上到陆上,从产生到处置的全链条管控。《办法》规定了船舶污染物分类处置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运输、处置单位资质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单证和台账要求,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要求等,通过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的管理要求进行明确,可以防止船舶污染物对海洋和陆地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结合监管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要求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对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进行月度备案,《办法》细化要求“每月10日前进行备案”,以便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

主持人:刚才听您介绍了主要内容,请您再介绍下本次立法的意义、宣贯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刘鹏:《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是河北省内首部关于船舶污染物监管的地市级政府规章。该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保护海洋环境为核心,立足解决船舶污染物污染环境问题,理清了部门职责,完善了举措,创新了制度,为船舶污染物监管规范化、法制化提供了基本依据。办法的出台,开辟了沧州船舶污染物防治工作新篇章,为绿色港口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办法》发布后,我们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开展了内部集中学习,联合沧州市司法局和沧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辖区港口码头业主、船舶代理、航运公司、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开展了集中宣贯培训,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办法》的主要内容,提高了相关人员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和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下一步,沧州海事局将认真落实上级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把宣贯实施好《沧州市船舶污染物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把政府规章和上级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抓到细处,落到实处,主动为守护黄骅港碧海蓝天,建设美丽沧州贡献更大力量!

主持人:听了您刚才的介绍,由衷为您和您的同事点赞。沧州海事局在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非常感谢大家的辛勤付出,也非常感谢您来到这里与我们交流,在这里祝愿沧州海事局船舶污染物监管水平更上一层楼。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刘鹏: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关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