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10·15” 游艇“龙湾兄弟”与“三无”木质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秦皇岛海事局  2021-02-20 11:14:16

秦皇岛“10·15” 游艇“龙湾兄弟”与“三无”木质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介(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2020年10月15日0200时左右,游艇“龙湾兄弟”自新开河口附近海域钓鱼返回新开河渔业码头(浮动码头)途中,经过中港船厂码头附近水域时,在船坞道西侧附近水域,与自新开河渔业码头驶出“三无”木质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挂机和支架、游艇船体等损坏,1人肋骨断裂,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构成小事故。

二、调查情况

接获事故信息后,秦皇岛西港海事处立即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0年10月16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组组成如下:组长:程梁,组员:耿瑞鹏,闫钰栋。

本次事故调查主要通过问询当事驾驶员、查阅法定文书及相关记录,并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走访渔业码头企业等方式进行。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离开了事故现场,且未第一时间向海事部门报告,双方船舶均无导航助航设备。

经走访发现,新开河码头和中港船厂监控设备难以覆盖事故水域,未发现事故发生时第三方目击证人。

经查看了解,受船舶长度、反射面和周围环境遮蔽影响,事发水域未捕捉到事故船舶雷达信号回波。

经问询新开河河东桥渔港实际经营人李**,其与涉事双方船舶均未签署码头停靠协议,双方船舶进出码头不向其报告动态。

(一)船舶概况

1.“龙湾兄弟”轮(游艇喷涂船名为“龙湾兄弟01”,据当事人描述,系游艇所有人为美观擅自喷涂更改,经现场核查游艇主机型号、出厂编号等,“龙湾兄弟01”船体与“龙湾兄弟”船检证书标注一致

 

证书标注

 

挂机型号

船名:龙湾兄弟  

船籍港:葫芦岛

船体材料:增强纤维

建成日期:2020年4月7日

造船地点及造船厂:辽宁大连 大连现代玻璃钢船艇有限公司

总长:8.5米,型宽:2.6米,型深:1.05米。

主机:内燃机   功率:110KW。

总吨:3,净吨:1。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准)

所有人:敖**,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小蜊蝗屯85号。

 

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

**(与船舶所有人于2020年2月17日签订了购买协议书,见下图。经向船舶所有人敖**核实,购船款项已结清。)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大龙道*栋*单元*号

 

 

2.  “三无”木质渔船(自造渔船未持有任何证书

船长:7米左右,

船宽:3米。

主机:单缸柴油机

主机功率:28马力

实际控制人:童**

控制人地址:河南省固始县蒋集镇牛庙村**组

(二)船员情况

1. 游艇“龙湾兄弟”

驾驶员周**55岁,秦皇岛市山海关人,未持有游艇驾驶员证书,为船舶实际控制人。

2.“三无”木质渔船

    驾驶员童**1969年出生,本次事故驾驶“三无”木质渔船出海,与“龙湾兄弟”游艇发生碰撞,为“三无”渔船所有人。

(三)船舶载货/客情况

1.“龙湾兄弟”为游艇,本次搭载1名乘客名为胡少发,该乘客自称为潜水员,与周**为朋友关系,据当事人描述,本航次出海搭乘游艇“龙湾兄弟”出海摸螃蟹、钓鱼。

2.“三无”木质渔船,该轮搭载1人,笪**,与童**为朋友关系,系陪同出海。

(四)船舶安全检查情况

1.“龙湾兄弟”未提供船舶安检有关信息。

2.“三无”木质渔船无安检。

(五)水文气象情况

事故当时气象海况 

天气:阴

风向风力:西南风,2-3级 

浪高:0.5米;

能见度:4

三、事故救助情况

两船发生碰撞后进行了自救,伤者送医院就医。

四、事故等级损害情况

(一)“龙湾兄弟”游艇船首下接近船底处有高约20cm,宽10cm椭圆形破洞。

 

 

(二)三无木质渔船船右舷靠近中后处有轻微碰损,驾驶员童**肋骨断裂。

 

综上,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构成小事故。

 

五、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基本数据靠双方陈述并经综合分析推定。

(一)事故碰撞地点

    根据双方陈述,碰撞事故发生的可能地点为新开河港池中图1红色标记位置。

  

1

(二)碰撞时间

碰撞时间约为2020年10月15日0100-0200时之间。

认定理由:游艇驾驶员陈述碰撞时间为10月15日凌晨0200时左右。木质渔船驾驶员陈述碰撞时间为10月15日凌晨0100时至0200时之间。鉴于双方并无进行时间记录或设备记录,综合后碰撞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0100-0200时之间。

(三)碰撞速度

旅游船艇:游艇驾驶员陈述碰撞之前未看到木质渔船,无法对渔船速度进行判断估计。陈述游艇速度约5节左右,结合对船舶损坏情况的勘验,推断该速度难以适应事故损害情况。

木质渔船:自称渔船速度为2节左右,根据出发点位置及渔船自身情况,推断该速度适应事发实际。

木质渔船驾驶员称看到游艇“龙湾兄弟”速度为20节左右,根据碰撞破坏程度及该水域通航环境,推断该速度适应事故损害情况。

(四)碰撞态势(根据双方陈述整理)

 

 

六、事故经过(事故发生时,双方当时均未查看时间,也无记录相关航行设备记录,时间均为推算估计时间,内容为当事人陈述整理)

 

1.“龙湾兄弟”游艇

2020年10月14日2200时左右,周**驾驶“龙湾兄弟”游艇,搭载人员1人,由新开河河东桥渔业码头出港。

10月15日0200时左右返回,途经中港船厂附近水域,“龙湾兄弟”游艇显示航行灯及探照灯,航向正北,航速20节左右。

0200时左右,听到有人喊,驾驶员打倒车档,随及马上发生碰撞。

2. “三无”木质渔船

2020年10月15日凌晨0130时左右,“三无”木质渔船自新开河河东桥渔业码头出港。

0135时,“三无”木质渔船行驶到新开河港池中港船厂船坞道附近水域时,航向正南,航速2节左右。

驾驶员童**发现一游艇自正南向渔船驶来,距离约200米,航速很快。童**渔船摘挡,呼喊。但随即马上两船相撞。游艇船首撞上渔船右舷中靠后位置一竖桩,随后撞到打氧箱,后撞到渔船驾驶员童**。

0140时,发生碰撞后,渔船驾驶员受伤,船体受损,“龙湾兄弟”协助将渔船拖回码头。

0150时,渔船驾驶员童**被“龙湾兄弟”驾驶员周**抬上小货车,0230时送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

1400时,渔船驾驶员童**妻子蒋正琴报海警,后转至海事部门。

七、事故可能原因(根据双方陈述、事故损坏勘验和推断)

(一)直接原因

“龙湾兄弟”轮瞭望疏忽,直至两船相撞前未发现到“三无”木质渔船,违反《避碰规则》第五条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该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三无”木质渔船

1)在夜间航行,未开启任何航行灯号,违反《避碰规则》第三章有关号灯的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2)“三无”木质渔船,未能及早发现“龙湾兄弟”游艇,并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违反《避碰规则》第五条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以便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第八条“为避免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根据本章各条规定,并且,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的,及早地进行和充分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

3)“三无”木质渔船驾驶员童**未提供合法驾驶有效证明,属无证驾驶。

2.“龙湾兄弟”游艇

1)经推断,驾驶员未采取安全航速,违反《避碰规则》第六条“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2)“龙湾兄弟”游艇驾驶员周**无船艇驾驶员证书。属无证驾驶,对规则不熟悉。

3)“龙湾兄弟”游艇违反船舶检验证书中有关要求进行夜航,该游艇检验证书记事栏记载“夜间、雾天禁止航行”。

八、责任认定

因本起事故经过无法断定,基于调查取得的证据分析和可能原因推断,得出如下可能的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双方均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因此,本起事故为责任事故。 “龙湾兄弟”游艇直到发生碰撞前都未发现渔船,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避免碰撞,过失相对较大,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三无”木质渔船虽有发现“龙湾兄弟”游艇,但紧迫局面已形成,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碰撞,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龙湾兄弟”驾驶员周**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三无”木质渔船驾驶员童**为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九、事故结论

基于可能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本起事故是由两艘违规航行船舶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涉及三无船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双方船舶驾驶员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违法违规等涉及海上交通秩序的不安全行为。

十、安全管理建议

(一)建议涉海公安部门、渔业管理部门对涉事船舶、人员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新开河渔业港区应加强码头安全管理,及时排查“三无船”等非法船只,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