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秦皇岛西港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3年9月27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3]040102001411 | 秦皇岛锦歆贸易有限公司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案 | 卢* | 刘* | 2023年8月4日,秦皇岛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查看海事一网通管平台“载运固体散装货物(A组和C组)进出港口报告”情况时发现,秦皇岛锦歆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于2023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秦皇岛西港托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渣粉,其中72次在海事一网通管平台进行报告时提交了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出具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材料。调查过程中发现,托运的72次货物,秦皇岛锦歆贸易有限公司未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进行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检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也未向秦皇岛锦歆贸易有限公司出具过相关检验报告,这72次提交的报告是货物托运人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2023年1月16日和2023年6月15日出具的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230200160008195、230200160040039,证书流水号分别为C160002994、C160004655)上修改的,秦皇岛锦歆贸易有限公司多次在海事一网通管平台提交伪造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检验报告,存在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28000元依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秦皇岛海事局 | 2023.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