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 [2024]040102001411 | “冀港浚6”轮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 王** | 2024年8月5日,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冀港浚6”轮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该轮2024年3月的船舶月度能耗数据,存在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事后河北港口集团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补报,本次未及时进行船舶月度能耗报告行为不具有严重情节。 | 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按照《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第100项(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违法情节“一般”裁量。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4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