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03 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
实施公开部门: 秦皇岛东港海事处 填报时间:2024年9月5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金额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4】040101002611
| “鲲洋9”轮(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
刘*民 |
2024年8月14日,秦皇岛东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事项进行电子巡查时发现,天津市海顺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所属“鲲洋9”轮在2024年8月12日的进港报告(CBBG202411552969)中显示,该轮装载230吨燃料油,同日的出港报告(CBBG202411609633)中显示,该轮装载550吨燃料油,经核实,该轮船长刘*民负责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其在出港报告时将载货量填写错误,实际的载货量仍为230吨燃料油,“鲲洋9”轮(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第五十三项(案由)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秦皇岛海事局 | 2024.09.05 | |
2 | 海事罚字【2024】040101002612
| “鲲洋9”轮(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
天津市海顺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 史*武 |
2024年8月14日,秦皇岛东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事项进行电子巡查时发现,天津市海顺通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所属“鲲洋9”轮在2024年8月12日的进港报告(CBBG202411552969)中显示,该轮装载230吨燃料油,同日的出港报告(CBBG202411609633)中显示,该轮装载550吨燃料油,经核实,该轮船长刘*民负责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操作,其在出港报告时将载货量填写错误,实际的载货量仍为230吨燃料油,“鲲洋9”轮(海安法)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第五十三项(案由)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秦皇岛海事局 | 2024.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