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西港海事处海事行政处罚结果公示表--“新鹭盛2”轮

秦皇岛海事局  2024-09-23 18:31:29
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的规定,给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日期

1

海事罚字[2024]04012020004-1-1

“新鹭盛2”轮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2024年8月29日,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秦港24#泊位“新鹭盛2”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油类记录簿》最近一次记录油渣舱为2024年08月27日,记录该舱内污油存量为7.09立方米,现场测量该轮油渣舱内污油高度约0.58米,查舱容表对应污油存量约为3.1立方米,8月27日至今,该轮未从油渣舱转驳出污油,油渣舱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污油存量与实际该舱内存量不符,该项工作责任船员为轮机长洪**,存在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案由42一般情节裁量。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2024年923

2

海事罚字[2024]04012020005-1-1

新鹭盛2”轮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泉州锦顺泓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洪**

2024年8月29日,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对停靠秦港24#泊位“新鹭盛2”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油类记录簿》最近一次记录油渣舱为2024年08月27日,记录该舱内污油存量为7.09立方米,现场测量该轮油渣舱内污油高度约0.58米,查舱容表对应污油存量约为3.1立方米,8月27日至今,该轮未从油渣舱转驳出污油,油渣舱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污油存量与实际该舱内存量不符,该轮存在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25000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2024年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