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5]04012020006-1-1 | “海纳桩16”轮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案 | 山东浩帆船务有限公司 | 袁** | 2025年5月7日,秦皇岛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巡视过程中发现停靠在新开河航五码头的“海纳桩16”轮正在排放压载水。“海纳桩16”轮此次压载水排放作业前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存在船舶从事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船舶所有人山东浩帆船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次活动不涉及排放污染物,依照裁量基准属情节严重。 | 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