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1 | 海事罚字[2025]04012020008-1-1 | “浩鑫”轮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 孟** | - | “浩鑫”轮于 2025年03月25日约1600时从秦皇岛新开河中港船厂码头出发,搭载张金涛和车越两名乘客前往位于秦皇岛港西锚地锚泊的“GH CALLAS”轮办理业务,并于当日搭载张金涛和车越返回新开河中港船厂码头。“浩鑫”轮的出港报告和进港报告信息中均显示载客量1人,船员4人,但当时出港和进港实际载客量均为2人,船员2人,另外,船东秦振利也在船。“浩鑫”轮出港报告和进出港报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 | 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5年7月3日 |
2 | 海事罚字[2025]04012020008-1-2 | “浩鑫”轮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 秦皇岛浩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 秦** | “浩鑫”轮于 2025年03月25日约1600时从秦皇岛新开河中港船厂码头出发,搭载张金涛和车越两名乘客前往位于秦皇岛港西锚地锚泊的“GH CALLAS”轮办理业务,并于当日搭载张金涛和车越返回新开河中港船厂码头。“浩鑫”轮的出港报告和进港报告信息中均显示载客量1人,船员4人,但当时出港和进港实际载客量均为2人,船员2人,另外,船东秦振利也在船。“浩鑫”轮出港报告和进出港报告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存在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船舶所有人秦皇岛浩鑫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 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到银行缴纳罚款; 15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事局 | 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