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需要正式行文文件,加盖申请单位印章),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位置、开放内容、开放范围、开放时间、经济效益等相关资料;说明口岸列入国家发展规划和计划情况及船舶拟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的必要性;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的证明;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证明等);原件1份,纸质版
2.当地口岸查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原件1份,纸质版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委托书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字盖章)。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版
以上所列材料复印件未注明的提交一份,提交时不需要签字盖章。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申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