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警(通)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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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航行警(通)告发布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政务中心
办事对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许可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文化大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86号;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四大联检裙楼四楼。
周一--周五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 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
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通告。

办理材料

1.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备案书等);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发布航行警(通)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