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拟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且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用航标 ;
2.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
3.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
4.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
5.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
办理材料
1.《海区航标设置许可申请表》 ;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6.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7.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及其复印件 ,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8.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9.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加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二条 ;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五条 。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docx
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