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所载运的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水上安全运输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二)船舶的装载符合所持有的证书、文书的要求;
(三)拟靠泊或者进行危险货物或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
(四)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合并办理。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于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或者报告。
办理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以上所列材料复印件未注明的提交一份,提交时不需要签字盖章。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主管机关签证栏”里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并注明审批人和日期;定期申报的,还应注明批准的期限。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至六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装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doc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doc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包装货物).docx
《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散装液体物质).docx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报告单.doc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