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办理材料
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申请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