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2.作业船舶适合从事油料供受作业;
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4.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5.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6.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具备相应资质。
办理材料
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的证书;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5.防治船舶及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电子版
6.溢油应急设备器材清单、用于作业的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7.供油作业人员培训证明;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8.供油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免于提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电子版
9.船员适任证书、油轮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提供船员名单);复印件1份,电子版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时);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11.从事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书面材料证明所供燃油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14和18条的要求。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