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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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类型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法定期限 当场办结
权力来源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实施机关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所属基层海事处 责任处(科)室 秦皇岛、唐山、沧州、曹妃甸海事局所属基层海事处政务窗口
办事对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办件类型 行政报备
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1 监督投诉电话 执法投诉电话:0335-5366856;纪检投诉电话:0335-5366952
咨询电话 秦皇岛局政务中心:0335-5365602、5912328,唐山局政务中心:0315-5365073、5012328,曹妃甸局政务中心:0315-5076137/6138、5212328,沧州局政务中心:0317-5786527/6528、5512328。
办理地点、时间 秦皇岛海事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南山街13号 唐山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港福街中段 沧州海事局: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 曹妃甸海事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口岸查验综合楼 周一-----周五上午:9:00至11:30;1330:至17:00(6月1日至9月1日 14:30至17:00)

受理条件

1.作业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污染物的处理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

1.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 污染物接收单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船舶污染物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方案、处理单位资质证明、处理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月报表》等)。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办理情况

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查看详情)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