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申请标识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的;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2.申请船舶呼号指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船舶或设施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需要使用船舶呼号的。、
3.申请电台执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中国籍船舶船名的;
(2)配备、安装、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船舶、设施和设备的检验标准;
(3)有熟悉水上无线电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试航船舶、外国籍光船租赁船舶应满足上述要求(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设置水上无线电台(站)的设施除满足上述要求(2)(3)外,其业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批准成立的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一)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二)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三)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五)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六)执照核发/换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5.卫星通信船站入网相关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备、安装、使用卫星通信船站)。
(七)执照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八)执照注销
执照无需单独注销,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
办理情况
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办理流程图
收费情况
暂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示范文本及表格下载
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wps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船舶类).wps
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设施类).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