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强制措施业务流程

河北海事局  2023-12-04 15:02:10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流程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内河暂扣船舶(浮动设施)、内河拆除动力装置、内河强制卸载、强制清污、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基本要求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4.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6.需要送达的强制文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并在《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予以记录。

6.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岗位职责

(一)执法人员

1.调查取证。

2.提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案。

3.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负责送达。

4.具体执行行政强制措施;

5.备案、立卷、归档。

(二)执法部门负责人

 1.审核行政强制措施方案。

 2.对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

1.审批行政强制措施的方案、执行、终止。

    四、工作流程

(一)一般流程

1.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发生、证据损毁、危害发生、危险扩大等情形可能,应立即立案,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方案。

2.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3.经批准同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

5.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

7.案件结束后,将案件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查封、扣押流程

1.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的船舶、设施、货物等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按照一般程序外,还应当遵守查封、扣押流程规定。

2.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3.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对查封、扣押的船舶、设施、货物等作出以下处理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告知书》:

(1)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2)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3)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退还物品清单,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退还物品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查封、扣押的船舶、货物、设施等财物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

(三)简易流程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

2.在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的24小时内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并补办批准手续。

3.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操作提示:实施简易行政强制措施流程中的紧急情况是指: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或者水域污染事故的,属于突发事件的除外;

(2)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的;

(3)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紧急情况。

五、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 (海法规〔2012〕499号)

六、执法文书与台账

(一)《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

(二)《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三)《海事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四)《查封、扣押告知书》

(五)《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六)《海事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